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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拟作修改

2007-9-13 10:20:10
    今后,我市计划鼓励社会力量出资,设立专业科学技术奖项,而这些奖项的设立者,将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据了解,我市拟对2003年底发布的《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做出修改。今天,市法制办公布了经过初步修改后的《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市“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类的奖项。社会力量在本市所设立的科学技术类奖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在原来“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两个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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