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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调整

2007-10-9 10:45:07

   日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作出修订,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也随之调整。现在,我市市区一级土地的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6元,二、三、四级土地使用税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8元、4元和2.4元。
    今天,省政府公布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调整后的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每平方米2元~24元,县(市)土地每平方米2元~6元,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每平方米2.4元~3.2元。
    在具体税额标准上,除了我市市区一、二、三、四级土地使用税作出调整,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一、二、三级土地使用税也分别调整为每平方米4元、3元、2.4元,上述4个县(市)内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使用税均为每平方米2.4元。
    同时,青岛市市区一、二、三、四级土地使用税调整为每平方米24元、14元、12元、10元。
    据了解,去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提高2倍,并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也是19年来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首次提高。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山东、广东、黑龙江等21个省(区、市),按照国家政策出台了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或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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