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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鼓励企业与40岁以上职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2008-7-5 12:31:00
本报讯(记者姜明 通讯员崔宪伟)为了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再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天津市出台《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规定与“4050”人员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满一年后,将获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据介绍,这项新规,适用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依法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获得补贴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与大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在连续两个年度内,用人单位年裁减人员20人以下且不足职工总数10%。 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期限,《办法》称,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大龄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计算补贴额,即养老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20%;失业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2%;医疗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6.3%。期限为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后,给予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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