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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坡区政府就“钉子户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 (3)2007-3-31 17:23:00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如何处理 问:刚才听了黄区长介绍,鹤兴路改造的旧城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按照我们的理解是私人利益让位公共利益,在这次全国“两会”上,通过的《物权法》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立起来了,同等重要。我想问的是如何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你们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 答:鹤兴路片区是杨家坪最老的旧城区,消防、房屋的安全隐患很严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大群众多年以来急切盼望对这个片区进行改造。按照批准的杨家坪商圈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鹤兴路片区改造涉及杨家坪环道、大件路、轻轨、公交换乘站等多项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通过旧城改造,能够及时地消除严重的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对片区的改造,能够解决长期困扰该片区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前面黄区长在通报情况的时候已做了说明,该片区有159户居住面积不足35平方米,最少的是8平方米,这个问题曾长期困扰当地政府。通过对这个片区的改造能够进一步完善城市配套功能,创造更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在旧城改造和整个经济社会建设中,政府和法律都将保护各个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杨武的现状如何?吴苹有无提新要求? 问:1、我看到网上在讲杨武居住在“孤岛”上,我想问他现在还住在这里吗?2、我了解双方在协商,目前双方协商的新的进展是什么,吴苹有没有提新的要求,对原来的要求有没有做让步。3、从网上看,绝大多数网民对吴苹持支持态度,我看有些网站的投票统计大概有85%的人支持吴苹的行为,我想问黄区长,对于这样的状况,你觉得透露了什么社会心态和公众的心理,这个原因是什么? 答:3月21日至今,杨武都生活在尚未拆迁的老房屋内。我们非常关心关注他。 第二个问题是现在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据我们了解,法院仍然在积极地调解,希望通过调解双方在法律的框架下达成共识,妥善处理这个问题。至于他还提出了一些什么具体要求,我们不是太了解。 第三方面,现在网上对鹤兴路的问题有各种评论,我们认为,这个事情出现之后,很多社会人士对这个问题的关心,这是正常的。我想通过大家都关注这个问题促进我们政府以及我们的全体公民都能够通过这个事情,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进一步遵法守法,依法行政,妥善处理一些社会矛盾,我想将会是有益的。谢谢。 ◆重庆已实施了土地储备制度,这项目怎么还在自拆? 问:请问局长,我了解,从02年开始,重庆就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从原则讲应该不会出现这个问题。我想了解一下,这次拆迁中是不是用了另外的规则。我听说这个事情本身不关政府的事,是企业和拆迁户的关系,这里面是不是有一些关系在运行? 答:城市房屋拆迁有两个方式。一个是项目的业主自行拆迁,一个是刚才这个记者提到的土地储备项目进行拆迁。 鹤兴路旧城改造项目由于南隆取得这个土地的时间较早,这个项目的实施属于业主自行拆迁,不是土地储备项目。所以政府没有介入。 整个拆迁过程都是由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的规定持相关批准文件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审核合法后依法拆迁。由拆迁人委托拆迁代表单位具体实施拆迁。拆迁程序是合法的。 ◆拆迁中的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如何界定? 问:我想问一下吴苹说他们的拆迁是企业和商业地的分歧。我想问,旧城改造都是拆旧换新,如果说旧城改造都是以这个为标准作为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的标准,是不是过于宽泛了。我们在拆迁中如何界定拆迁是涉及公众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这个标准是什么? 答:城市房屋拆迁不是说有公共利益就拆迁,商业利益就不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开发项目还是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拆迁,只要到取得了合法手续,落实补偿安置的资金,安置的房源,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行政机关就会依法批准拆迁人拆迁。 强制拆迁在国务院和重庆市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在行政机关下达行政裁决的限制搬迁期限的内,没有按期搬迁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拆的行为属于合法行政行为。 ◆如果达成协议,会对已拆迁户产生影响? 问:如果说在4月10日达成协议之后,开发商和政府、被拆迁人达成协议,会不会影响已经拆迁户产生新的矛盾,你们对这个事怎么看待? 答:首先我们希望在法律的框架下双方达成协议,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刚才大家都说了,这个问题既有公共利益的成分,也有被拆迁人利益的成分,也有拆迁人利益的成分,同时还有诸多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平衡的问题在里面。所以我们政府的态度、立场就是对于任何利益主体,他的合法的利益,我们政府都要给予尊重和保护。 第三我们对这个问题在积极地协调,只有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的要求下来开展这项工作,而绝不允许搞暗箱操作,我想只要*律为依据处理问题,就不会造成其他被拆迁人的意见,带来新的矛盾。 ◆吴苹凭什么要这么多的补偿、赔偿? 问:我有两个问题。1、听说拆迁公司是属于我们房管局的,如果这个属实的话,房管局既是拆迁一方的主管机构,又是裁决机构,是不是合适?2、吴苹说要拿补偿金、赔偿,赔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她凭什么要这个钱? 答:这个项目是由九龙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处接受的委托进行的拆除。这拆迁工程处是在92年成立的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它的拆迁的资质是经过重庆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评定确认的资质,它是二级的拆迁机构。 对于拆迁来讲,房地产管理局是作为政府城市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无论是拆迁公司也好、拆迁工程处也好,我们对他们是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二个是她提出500多万元的补偿。在我们下达行政裁决以前,仅杨武这一户坚持先谈赔偿,后谈补偿。他的确提出500多万。刚才记者问这500多万是什么,到底有没有道理?他提出的500多万的一个理由是政府93年说的要改造,结果没有改造,我的生意受了影响,所以应该给我赔偿,算下来有400多万。 在座的记者同志都知道,政府的旧城改造规划,什么时候动迁要以拆迁公告为准,不是说政府作出规划,这个地方要进行改造了,就要进行赔偿。我觉得这个道理一说,大家都清楚。 还有提出了动迁之后没有经营,要求给予赔偿。另外还要求说,他的房屋上面有85平方米的无证建筑要补偿。按照法规的规定,我们补偿的标准是按照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进行补偿。所以加起来就是500多万,这加大了双方的协商难度。 再补充一点,关于吴苹提出93年以来的赔偿问题。拆迁公告之前,整个片区的业主也好,单位也好这,都还在正常经营,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在违章建筑这一块,拆迁条例明确规定不给予补偿。 ◆区政府:一如既往地尊重、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黄云说,在旧城改造和整个经济社会建设中,我们将始终坚持公平、公正、依法的原则,理性、妥善地处理好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分歧。对当事各个利益主体的合法、合理诉求,政府和法律都将给予尊重和保护,反之,绝不迁就。 目前,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据了解,区法院还在坚持不懈地做调解工作。我们希望双方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达成一致,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区政府:对杨武房屋断水断电作法不恰当 当有记者提到,拆迁方对杨武位于鹤兴路17号的房屋进行断水断电的作法是否恰当时,九龙坡房管局原局长邓小如介绍说, 鹤兴路片区拆迁是2004年9月正式动迁,拆迁公告发布后,片区的老百姓都积极主动地搬迁了,非常踊跃,绝大多数都按协议搬迁了。而当时杨武这一户也自行停止了营业,他的房屋也没有再出租,房屋一直闲置起来,既没有人看管,里面也是空的。 这时,拆迁方报告称,由于该片区水、电设施、设备都非常陈旧、老化,整个片区拆迁后,存在严重的不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拆迁,将会发生不安全的问题。 同时,拆迁人称已经在这个项目上投资了近3亿,每天他们要承担6万元的利息损失。由于这一片区没有人居住,他们就申请管网部门把水电等设施进行了拆除。 对此,邓小如表示,尽管拆迁人有着安全的因素、投资损失的因素,但不管什么问题和理由,在被拆迁人和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之前就对其断水、断电,这一作法是不恰当的。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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