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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4月10日起二手房买卖合同使用统一范本

2007-4-10 9:27:37
    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天津市制定了统一的《天津市房产买卖中介合同》示范文本,并从4月10日起在全市使用。 

    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房产买卖中介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对中介服务内容、房产情况、房产价款、其他价款、中介服务期限、中介服务报酬、当事人双方义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和约定。改变了原来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制定合同内容阐述和约定不一,以及简单、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和不平等等缺点,内容更加完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从而减少合同履行纠纷,为促进合同顺利履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该负责人强调,本合同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二手房买卖的中介活动,即通过购买或自建方式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产买卖的中介活动,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与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同时提示群众从即日起,在买卖二手房时,请使用天津市统一制定了的《天津市房产买卖中介合同》。(天津小区联线转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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